潘健(潘健生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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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

  公 告

潘健(潘健生)

  (2016)粤0183民初2737号

  赖树芬、龙燕芬潘健

  本院受理原告潘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潘健,因你下落不明潘健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潘健,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、应诉通知书、举证通知书、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。原告请求本院判令: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。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,提出答辩状、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、30日内。本院定于2016年10月25日下午14时40分在本院小楼人民法庭(地址:广州市增城区小楼镇小楼大道)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,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。特此公告。

 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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